一、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被派遣劳动者的,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等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二、培训违法行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 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5)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对各类人员的培训时间的规定:高危(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主要负责人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48 学时 再培训≥16 学时;新员工 首次≥72 学时;再培训≥20 学时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32 学时 再培训≥12 学时;新员工≥24 学时四、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特 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 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 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 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五、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1.三级安全教育:厂、车间、班组(1)厂级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考核奖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2)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确定后进行,由车间一级组织。培训重点是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岗位 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确定后,由班组组织,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安 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除此之外自我学习是重点。我国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也是搞好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方法。进入班组的新从业人员,都应有具体的跟班学习、实习期,实习期间不得安排单独上岗作业。班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 合、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事故案例等。2.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后重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后,由于岗位工作特点、要求不同,应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后,重新上岗作业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 方可上岗作业。离开岗位时间可按照行业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规定,行业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 自行规定的离开岗位时间应高于国家规定。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应由车间组织。3.岗位安全教育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是指连续在岗位工作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 期安全考试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三个方面。